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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醉死算工伤,谁在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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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顺其自然 周五 十二月 11, 2009 4:39 pm

重庆晚报12月11日报道 昨日,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受领导指派或任务安排喝“招待酒”,造成伤亡的行为算工伤?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进行了延伸解读,《暂行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饮酒后工作产生的行为后果作出了一个暂行规定,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这和《工伤保险条例》所暂行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如果喝酒不是因为单位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因为酒精作用,发生如摔伤等行为就不应算工伤。

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或受伤,需要特殊对待,可以算做工伤。事实上,“和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条款,本身就是个模糊、宽泛且难以界定的概念,咋不在规定里细分、归类一下?

而啥叫密切联系?工作性质分好多种,轻重缓急自然有所区别。本身过量饮酒是不允许的,何况醉死呢?本身,确实因工作需要,接待客商或客户,适量饮酒是必须的,中国特色的酒文化注定了酒是工作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反观各地竞相出台的一些《禁酒令》,虽未贯彻到底,毕竟曾获得过一片赞誉。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禁止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的场合饮酒;严禁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等等。

而重庆高院的地方规定很轻松地就认定醉酒算工伤了,再对照一下《禁酒令》,可见地方规定的松紧不一,尺度不一,规定不一。总之,话语权和界定权都是官方自己说了算,乌龙也好,自抽嘴巴也罢,关老百姓何事?

更主要的是,国酒涨价了,元旦、春节将至了,因公醉死可算工伤了。那么,以下的人员或单位将会由此偷笑不止:

公职人员笑了:因为他们可以名正言顺地豪饮了,既然规定这么说了,那公职人员在接待时就可以放开喝了,反正有《暂行规定》做后盾呢。

白酒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们笑了:中国可是白酒生产大国,竞争自然是异常的激烈。这下好了,白酒便可以长驱直入至政府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饭店老板笑了:《禁酒令》实施过的地市,饭店的生意陡然下降,让饭店老板们叫苦不迭。这下好了,各大饭店的门前将又呈现一派车水马龙的壮观景象。

地方政府也笑了:说不定因为此规定而带来的白酒销量大增以及饭店生意的火爆,将有力地拉动内需、刺激消费,说不定还会给GDP增长好几个百分点呢。

只是,笑过之后,必然会衍生出其他问题,不知各位能否笑出来:

如果此规定推行开来,将有更多的公职人员醉卧酒场,成为一大景观。或者,即使在酒桌上没有醉死,但酒后醉驾的情形将骤增。

***现象也随之增多了。领导亲自参与饮酒或指派下属饮酒,公私不分,随便找个能个工作扯上一点关系的事情,就去痛饮一番。

纳税人的钱将有很大的比例被吃掉了。因为是工作需要而去饮酒或陪酒的,即使醉死也无妨,算工伤嘛。而且,自然是公款消费。

……

相关博文:官员有N种死法,最郁闷的一种叫:醉酒死!

顺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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